赵静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来源:赵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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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某家具厂生产车间内做工时,与同事陈某因加工部件问题发生争执并撕打,在撕打中被告人用剪刀刺伤被害人左腹股沟后逃跑,造成被害人因被锐器刺破大隐静脉及盆腔血管网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准确的认识。我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略)二、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意见如下:1、本案中的纠纷是由被害人首先引起,被害人在纠纷的起因上有明显的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根据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点第14小点的规定可以从宽量刑。本案被告人之所以发生这种行为是被害人在多次刁难情况下实施的行为,被告人在情急之下愤然反抗,并非为伤害对方之目的而恶意伤害被害人。这一点从×××的询问笔录中能看出,被告人在与被害人撕打之前并无任何预谋伤害被害人的犯罪预备,而是在工作中随手将正在磨的的工具——剪刀挥动起来,是本能的反抗,造成这种严重的后果不是被告人的本意。显然本案相比那些蓄谋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要小很多,在量刑上也应予以考虑。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应当适当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调查被告人此前无任何违法和犯罪记录,工作认真负责,有上进心与同事相处也很融洽,领导和同事对他的表现都很认可。被告人在撕打的过程中出于自保而进行反抗失手致人死亡,其本质上并非是穷凶极恶之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之规定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在逃期间也没有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一心朴实的在当地打工,没有再做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见其本质是善良的。3、同时被告人多次提出要给被害人家属做出一定的赔偿,尽量减少家属的痛苦,希望家属能够谅解他的过错。根据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4、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也较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做为刑法一方面要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人保护被害人,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刑罚来教育犯罪人,从而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刑法讲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是手段,教育世人遵纪守法才是刑法的核心的目的。刑法虽然是严肃的,但刑法也是充满理性和关怀的,刑罚在对犯罪分子惩罚的同时,也应该最大限度地挽救那些需要挽救的人,从而充分体现刑法教育和改造相结合的原则。综上,本案是由工作上的纠纷引起,被告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还有两个嗷嗷待补的孩子。故希望法庭能够在综合考虑本案的情节和被告人自身因素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望合议庭采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赵静

辽宁正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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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静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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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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