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年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赵静,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 被告人张××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0年7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周××以人民币91000元的价格将冰毒300克、麻古丸700粒贩卖给被告,张××将毒品运输回辽宁省沈阳市。
2、8月中旬被告人张××将冰毒400克、麻古丸200米运输回辽宁省沈阳市。
3、2010年9有旬被告人将冰毒400克、麻古丸200粒运输回辽宁省沈阳市。
4、2010年10月中旬被告人将冰毒460克运输回辽宁省沈阳市。
(二)、被告人张××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在××宾馆内以5500元的价格向姚××贩卖麻古丸100粒。
2、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在奉天街格林自由城附近以人民币68000元的价格向姚××贩卖冰毒200克。
3、2010年10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在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格林酒店附近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向姚××贩卖冰毒100克。
4、2010年11月7日,被告人在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28号莱星顿酒店内以人民币29000元的价格向姚××贩卖冰毒30克、麻古丸320粒。
2010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被抓获时,公安机关在其居住的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的室内扣押麻古丸70粒,经检验:共重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请本案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略)
被告人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系主犯应依法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