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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1600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
来源:赵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3
浏览量:2083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年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赵静,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   被告人张××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0年7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周××以人民币91000元的价格将冰毒300克、麻古丸700粒贩卖给被告,张××将毒品运输回辽宁省沈阳市。

2、8月中旬被告人张××将冰毒400克、麻古丸200米运输回辽宁省沈阳市。

3、2010年9有旬被告人将冰毒400克、麻古丸200粒运输回辽宁省沈阳市。

4、2010年10月中旬被告人将冰毒460克运输回辽宁省沈阳市。

(二)、被告人张××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在××宾馆内以5500元的价格向姚××贩卖麻古丸100粒。

2、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在奉天街格林自由城附近以人民币68000元的价格向姚××贩卖冰毒200克。

3、2010年10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在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格林酒店附近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向姚××贩卖冰毒100克。

4、2010年11月7日,被告人在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28号莱星顿酒店内以人民币29000元的价格向姚××贩卖冰毒30克、麻古丸320粒。

2010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被抓获时,公安机关在其居住的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的室内扣押麻古丸70粒,经检验:共重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请本案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略)

被告人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系主犯应依法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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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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